山西省普通高中实验室装备标准
一、功能要求
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应能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为演示实验、学生实验、科学实践活动以及开放式探究实验提供场地和条件。它包含实验室、探究室、仪器室、准备室和实验教师办公室等附属用房和设施,
二、建设要求
说明: 本标准中的指标,以学校的建设规模按每班50人参考设计。学校规模小于4个平行班的可参照表中4个~7个平行班的基本要求指标执行,学校规模大于20个平行班的,以本标准中12个~20个平行班的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4个平行班时,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各增加1室。
新建实验楼及整体搬迁的学校在实验室和附属用房规划上应充分考虑班级数,根据发展的需要和适应课程改革对探究性实验的要求,适当增加实验室和附属用房间数,并留有一定余地。
各学科实验室和附属用房及其他专用教室除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等相关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教育部教育行业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相关标准有关要求。改建、扩建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及其他专用教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达到相关标准对各项距离(净距离)和安全通道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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