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高级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吕梁市高级中学是由贾廷亮先生出资设立的一所高规格、高标准的民办公助高级中学,为了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定名为吕梁市高级中学。
第三条 本校由贾廷亮个人独资举办,是经吕梁市教育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提取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以及按年度提取净收益的25%作为发展基金,其余办学结余为出资人应取得的合理回报。
第六条 本校接受吕梁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校地址:吕梁市离石北城区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本校办学层次: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30轨,90个班;学校性质:民办公助。(类型、级别等)。
第九条 本校办学形式:全日制面授;
第十条 本校办学性质:民办公助;
第十一条 本校招生范围:吕梁市十三个市、县、区。
第十二条 本校招生对象:参加中考的应届、往届毕业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本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举办者贾廷亮聘任。
第十四条 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权利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7人,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其中举办者代表4人(包括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2人,吕梁市教育局代表1人,共7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核决定不占国家编制的教职工工资标准及其他教职工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内部各系统的协调运作;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会议;
(七)制定教职工的工资考核标准和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
(八)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条 本校下设管理机构:行政部、招聘招生部、教学部、德育部、保障部等,各管理机构接受校长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任本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校办学资金由贾廷亮提供。在学校存续期间贾廷亮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学校的所有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本校资产在办学期间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学员)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资金除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外,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审查。
第三十条 本校的终极财产权属于举办者所有。本校在存续期间由学校依照本章程及协议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不得随意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 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协议,并报请吕梁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举办者所有。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由吕梁市教育局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校的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的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