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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高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吕梁市高级中学   2008-07-15 14:44:35 作者:教育处 来源: 文字大小:[][][]

吕梁市高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维护学校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之内,上课、上自习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者;无故旷课(包括自习)累计达3节者;旷早操、课间操累计达5次者;超假按旷课处理;

  2、学习时间在教室内喧哗,影响他人学习而不听劝阻者,上自习在校园内乱跑、喧闹而不听劝阻者;

  3、在规定时间之外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达3次者;

  4、携带、使用手机或小灵通者;

  5、买吃零食者,特别是吃泡泡糖、口香糖者;

  6、在宿舍和楼道内泼水、堆垃圾、刷牙、吐痰、擤鼻涕者;

  7、大小便不入厕所者;

  8、随手乱扔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装袋、饮料瓶等杂物者;

  9、乱写、乱画、乱张贴,造成墙壁污损者;

  10、不正常走道,跨越树木、践踏花草者;

  11、逃避劳动,不打扫宿舍、教室、清洁区,一学期内累计达3次者;

  12、买饭、打水故意拥挤,乱扔饭菜、打水不关水龙头者;

  13、不按指定宿舍住宿、随意搬迁者。

  14、晚休、午休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15、说脏话、粗话、下流话,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较轻者;

  16、在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赤背、穿拖鞋者;

  17、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剃光头、留怪异发型,染彩色头发者;

  18、在非体育场地踢足球、扔篮球,在校园或楼道内乱扔乱踢杂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上课、上自习迟到、早退累计达12次者,无故旷课达6节者,旷早操、课间操累计10次者;

  2、不听从师长教导,对教师、职员有严重不礼貌行为者;

  3、吸烟、喝酒、发现两次以上者;

  4、多次携带、使用手机或小灵通者;

  5、多次买吃零食者;

  6、上下楼梯故意推挤造成混乱,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8、涂改或毁损学校的通知、公告、标语者;

  9、故意损坏公物者;

  10、未经批准而缺考者;

  11、考试作弊者;

  12、欺负弱小、病残同学及女同学者;

  13、打架,情节轻微者;

  14、有违反学校规定之行为、无主观故意而伤害他人身体者;

  15、未经准假,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校门者;

  16、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

  17、私拆他人信件、泄露他人隐私,情节较轻者;

  18、男女生交往过密,发现两次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达12节以上者;

  2、盗窃考试题者;

  3、私自撬门别锁者;

  4、有偷盗、诈骗行为,情节较轻者;

  5、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却偏向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

  6、跳墙出入者;

  7、住校生未经准假而夜不归宿者;

  8、阅读色情淫秽书刊,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者;

  9、休假期间未有家长陪同或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上网吧者;

  10、私拆他人信件、泄露他人隐私,情节严重者;

  11、违反学校其他规定,屡教不改者;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聚众闹事,策划打架斗殴者;

  2、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向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4、寻衅闹事,阻碍学校正常工作,对师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者;

  5、侮辱或殴打教职工者;

  6、栽赃陷害他人者;

  7、在校内或校外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

  8、参与偷盗(包括望风、引路、协从等),情节严重者;

  9、传播色情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10、住校生未经准假而夜不归宿,造成严重后果者;

  11、楼梯、楼道内故意推挤,产生严重后果者;

  12、违反学校消防规定,造成失火者;

  13、私拉电线,造成严重后果者;

  14、离家离校出走者;

  15、有自残、自杀倾向者;

  16、在楼窗、阳台、凉台之间爬越或爬上爬下者;

  17、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

  18、男女生交往过密,多次发现屡教不改者;

  19、触犯国法者;

  20、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害党和国家之言行者; 

  21、带头参加非法集会、游行,贴大小字报、编印非法刊物或参加非法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饭,扰乱正常教学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第六条 凡连续受到两次处分,按所受处分的最高档次提升一级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1、在学校政教处及分管校领导组织协调下,年级主任、班主任和有关人员整理违纪基本材料;学生所属年级主任根据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

  2、凡应给予学生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属年级组决定处理意见,报学校政教处、分管校领导核准后,学生所属年级组存档备案,班主任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报学校办公室向全校通报;

  3、凡应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的,由学校政教处决定处理意见,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学生所属年级组、学校政教处存档备案,年级主任与班主任一起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办公室向全校通报;

  第八条 所有处分结果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与当学期班集体考核挂钩。处分未撤销前,被处分学生不得评优、评模、评奖。

  第九条 处分的撤消警告、记过处分的撤消

  1、由被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年级主任核实情况并加注意见;

  3、由学生所属年级组决定并存档备案;

  4、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的撤消

  1、由被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年级主任核实情况并加注意见,报学校政教处;

  3、由学校政教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政教处、学生所属年级组存档备案;

  4、年级主任、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公布之后,若学校其他规定与本条例有冲突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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