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
(晋教基〔2008〕14号)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行为,提高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实施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课程设置与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山西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中所规定的课程设置、学时和学分管理要求,开足开齐8个领域的必修课程,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课程门类和课时,为每一位学生奠定共同的发展基础。
(二) 赋予学校合理而充分的课程自主权,努力开设多样化、高质量的选修课程,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课程资源,满足学生学习兴趣、发展潜能和将来职业需求,保证学生的课程选择权,促进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地发展。
(三)结合当地教育的条件和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升和完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的建设水平以及实施水平。
二、课程结构与设置
(一)课程结构
普通高中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
学习领域:含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和综合实践活动八个方面。
科目:每个学习领域的下位设置若干个课程价值相近的科目,八个学习领域含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等)、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技术等12-13个科目,以及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模块:每个科目的下由若干模块组成。模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反映学科内容的逻辑联系。每一模块都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并构成相对完整的学习单元。
(二)课程设置
课程由必修和选修两部分构成,并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
必修课程:含八个领域之下的12-13个科目、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开设全部的必修课程。学生在必修课程的学习中必须获得116个学分。
选修课程由两部分构成:选修Ⅰ、选修Ⅱ。
选修Ⅰ:在共同必修的基础上,各科课程标准分类别、分层次设置若干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尽量开设相应的选修模块,以满足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适应学生不同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学生在选修Ⅰ课程中至少应获得22学分。
选修Ⅱ:学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和学生的兴趣,开发若干模块,供学生选择。学生在选修Ⅱ课程中至少应获得6学分。
(三)学制、学时与学分
普通高中学制三年,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11周。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个学期分为两个学段,每段10周,其中9周授课,1周复习考试。每周安排35学时,每学时45分钟。校历由各市根据学年的实际教学时间拟定下达。
必修和选修Ⅰ课程的每个模块通常为36学时,学生学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可获得2学分。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为18学时,相当于1学分。综合实践活动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其中研究性学习270个学时,合计15学分;社会实践共3周,合计6学分;社区服务按照工作日计算,10个工作日计2学分。
为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每周安排4学时,在1个学段内完成一个模块的教学任务,也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每周安排2学时,在2个学段内完成一个模块的教学任务。
选修Ⅱ课程按照模块开发,每个模块可以设计为18学时1学分,也可以36学时2学分。
学生每学年在所有学习领域都应获得一定的学分,以防止过早偏科,有利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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