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高级中学工作制度 第2号
吕梁市高级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三天以上须持县医院以上诊断证明,按病情审批天数。三天以内须持有效证明。
2、事假:因事确需教职工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处理,可以请事假。
3、产假:按国家和吕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妻子分娩的男性教职工,可享受带薪护理假3天。
4、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休假7天。
5、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去世时可休丧假7天,丧假在直系亲属发生死亡之日的一周内有效,丧假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
6、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第二条 批假权限及程序
1、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年级主任和教导主任联批,报人事科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审批后,报校长审批,人事科备案。担任班主任的,请假三天以上须同时报政教主任联批。
2、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处室主任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处室主任签字,报校长审批,人事科备案。
第三条 请假手续及程序
1、凡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附有关证明,按批假权限逐级审批。请假三天以上者,要将请假审批单交人事科留存备案,在履行完毕手头工作的交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因急病急事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生效。
3、假满后要及时到年级组、处室报到上班,并到人事科销假。确需延长假期者,必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 调课及顶岗制度
1、 符合请假制度的教师,请假时间在两周(十四天)以内,年级组一般不安排调课,由相关教师互相帮助解决。但调课安排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年级组,并由年级组报教导处备案。
2、 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的,由年级组、教导处另行安排代课教师。
3、 职工请假,由处室协调,安排顶岗代理人员。
第五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1、规定期内的产假、婚假、丧假:基础工资照发,但原有的各项津贴(含课时津贴、自习辅导津贴、班主任津贴备、课组长津贴等,下同)不再领取,发给替补人员。
2、公假:发基础工资,原有的各项津贴不再计发,按吕梁市公务人员因公出差的补助标准,享受差旅补助。
3、病假:三个月以内按全额,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按80%计发基本工资;各项津贴不再计发。半年以上无薪酬待遇。
4、事假: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以内的每天扣发30元,2000至4000元的每天扣发50元,4000元以上的每天扣发100元,并不计发各项津贴。请事假一个月以上者无薪酬待遇,半年以上者,原有聘任合同失效。
第六条 旷工处理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
2、虽准予请假,但未办好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岗者。
3、本人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予以批准,擅自不到岗的。
4、假满后未到岗或到岗后未销假者。
5、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请人顶替本人工作者。
教师旷工误一节课、职工旷工误一个工作日,各扣发300元。旷工三天以上者辞退。
本规定于2009年2月11日校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16日起生效。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吕梁市高级中学请假报告单
吕梁市高级中学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