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高级中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本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副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三、值日领导和教师,负责值日当天的学生安全问题的监察和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值日教师不能处理的,要迅速报值日领导,值日领导不能处理的,要迅速报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分管副校长不能处理的,报校长定夺。凡监察不力,知情不报,处理不当造成更大影响的,追究值日人员的责任。
四、学校保卫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出入门(包括学生公寓楼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相关领导同意,外来车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非公寓楼居住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非节假日学生出校必须持班主任开具的准许单。保卫人员要加强校园内巡逻,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保卫人员均不得随意离开各自岗位,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因失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保卫人员负直接责任。
五、总务处要负责定期检查全校的校舍实施、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发现损坏的教学设施,又对师生在教学中构成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补或更换;负责定时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否则对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学校餐饮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总务处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商店卫生和食堂、商店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商店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无说明书)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商店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商店的采购、运输、储存、留样,到学校食堂、商店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班主任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安全工作日记),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记录在案,并做到第一时间及时和家长电话联系。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八、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凡教室有学生缺席要当即查明缺席学生去向,去向不明者要当即报该班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学生的异常情况如疾病、不良言论等要及时处理,情况严重者要迅速报学校领导。凡因任课教师在课堂上监察、处理不力造成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负直接责任。
九、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事先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并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的同意。否则,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活动组织负责人员的责任。
十、政教处为学校安全工作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部位,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记录和保存学校安全工作档案资料,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提供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因工作疏忽或不力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该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的责任。
十一、分管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学校各处室、各部门和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全校所有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安全意识;要定期接收学校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对接收到的安全问题请示报告,要及时处理;要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发现漏洞和失职行为的,要当即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定期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及时排查、处理学校安全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于学校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公司和有关部门。
吕梁市高级中学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