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高级中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员工、安全保卫人员、卫生工勤人员以及全体学生,如发现涉及安全问题的现象、苗头和可疑迹象、可疑外来人员,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值日领导。视而不报者,当酿成事故后,要追究责任。
2、一般偶发事故或较轻微事故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及时迅速地报告给值日领导或部门责任人,由部门责任人作出初步应急处理,再向校长室报告。
3、重大事故(即意外重大人身伤亡、集体或群发饮食中毒事件)发生时,任何在现场的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生,按照 “谁在场,谁负责”的原则,可以直接向校长室报告,以便学校更及时、更有效采取应急救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加重,最大限度地保护师生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4、学校发生一般事故 ,由政教处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节、原由、处理结果等情况,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公司以及上级教育、安全主管部门。
5 、学校发生重大事故,由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在2小时之内电话或口头向公司以及上级教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
6、学校所有安全报告资料由政教处立卷管理,长期保存,引以为鉴。 |